第一条 学校对在校学习期间有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六种。学生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具备处分条件者,可在公开场合进行点名批评。
第三条 处分条件:
一、点名批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点名批评:
1、学生衣着打扮不合规定者;及违规携带挂件、手机、随声听等物品者;
2、不符合学校文明礼仪要求,说脏话、传闲话、挑拨是非且造成一定后果者;
2、课间高声喧哗、追逐打闹者;
2、破坏校园绿化、践踏草坪者;
3、多次迟到早退,有无故旷课现象;
4、不遵守学校用膳制度,不按规定就餐者;
5、经常在校内骑车,在校内外乱停乱放自行车,在校外骑车带人、骑车不文明者;
6、违反学校交往规定者;
7、考试(考查)科目作业多次不交者;
8、违纪时态度恶劣不接受老师教育者。
二、警告处分。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旷课,经教育不改,旷课在三天以上者(连续)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五天者;
2、作业无故迟交或不交多次教育不改的;
3、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如学生在校内抽烟,仪表不合规范,进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网吧等,利用娱乐活动进行赌博等情况且教育不改的);
4、违反课堂纪律,破坏课堂秩序,使老师无法正常上课,其他学生无法继续接受教育者;
4、不尊敬(无礼顶撞,肆意诋毁)任课老师,工作人员者;
4、违反考试纪律作弊或帮助他人作弊者;
5、男生在校内抽烟、喝酒、赌博和变相赌博者;
6、同学间发生矛盾导致严重辱骂(包括在网络上)、斗殴或喊第三者介入,激化矛盾者;
7、参与他人斗殴事件,且未造成伤害者;
7、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在外住宿过夜者。
8、损坏学校公共财物、绿化者
8、接受德育处教育累计三次者。
三、严重警告处分。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曾受过警告处分,又犯上述行为者;
3、连续无故旷课一周或一学期累计达10天者;
4、违背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如在市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有偷窃行为);
5、唆使、煽动他人打架且造成一定程度伤害者;
2、引校外人员来校滋扰造成不良影响者;
6、观看黄色、淫秽刊物、录象、VCD等,并在同学间散播其内容者;
四、记过处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曾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又犯上述行为者;
2、参与聚众打架斗殴者;
3、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4、私拿同学物品,价值达百元以上,隐藏不讲且说谎者;
5、
五、留校察看处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曾受过记过处分,又犯上述行为者;
2、聚众斗殴造成他人一定伤残者;
3、在学校有偷窃行为且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4、连续旷课在15天以上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天者;
5、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社会上给学校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勒令退学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又犯上述行为之一者;
2、动用凶器进行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
3、连续旷课达20天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天者;
4、违反国家法律,被公检法机关依法惩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