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教规〔2008〕123号
锡财教〔2008〕 7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市学校管理中心,有关民办普通高中: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苏教财〔2007〕64号、苏财教〔2007〕183号)精神,切实做好无锡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1.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对象子女;
2.领取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特困职工子女;
3. 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的社会特困对象子女;
4.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者其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5.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6.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7.因突发灾害、事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高中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不得抵充学杂费。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学校可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及品学表现确定具体资助标准。原资助标准已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再降低。资助面原则上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0%。
三、申报发放方式
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助学金,并提交《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各普通高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天,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普通高中需认真填报《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于10月10日前将名单汇总表和学生申请表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市学校管理中心审核。市、市(县、区)财政部门在10月30日前将高中助学金经费拨付到各普通高中,由各普通高中按审核确认的名单发放高中助学金。各普通高中可按学期发放方式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
四、经费来源
普通高中助学金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经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助学金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补助”的原则执行。
五、在做好高中助学金工作的同时,各普通高中要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及特殊困难补助等制度。学校每年要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六、各普通高中要根据省、市通知要求认真制定评审细则,并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相关资助工作请各地和市学校管理中心以及各学校抓紧办理。原资助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
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无 锡 市 教 育 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