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之窗

在传递爱心中庆祝自己的节日

作者: | 来源: | 日期: 2015-03-18

一、参保对象:

凡无锡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互助保险。参保形式:以法人单位组织职工团体参保。

二、保障期限:

参保人每次期限为五年,期满后可继续参保。新参保人自交费之日起执行六个月医疗免责期。

三、交费形式:

参保人交纳保费标准为50元。

四、保障范围及标准:

参保人在互助保险责任期间首次发现以下重大疾病时,由无锡市职工互助互济会(以下简称互济会)给付互济金:(1)各种原发性癌症;(2)白血病;(3)腹水型肝硬化;(4)爆发型重症肝炎;(5)肾衰竭、严重尿毒症(透析);(6)心脏瓣膜置换或修补术(不含卵圆孔修补术);(7)开胸冠状动脉搭桥术;(8)因病施行肾、肺、肝及骨髓移植术;(9)急性坏死性(出血型)胰腺炎;(10)因脊髓炎引起的截瘫。

参保人自交费之日起满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内发病的,给付互济金为交费标准的20倍;满一年以上发病的,给付互济金为交费标准的100倍。

五、除外责任: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互济会不予发放互济金。

1.参保人参保前已患有可直接导致本办法承保范围的疾病,又未向互济会如实告知的。

2.新参保人自交费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生或发现本办法规定范围重大疾病的。

3.会员从事危险作业、危险运动和汽车、轻摩等自备高速工具而发生意外伤害致残以及其他工伤、职业病、车祸等引发上述疾病的,不属本保险责任的给付对象和范围。

六、互济金发放办法:

领取互济金的参保人须由本人或家属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工会(若会员的单位已关闭、撤消、破产,则由会员的主管或托管工会)将申请及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参保证件报送互济会办公室核定发放。

七、如遇参保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互济金的,互济会有权拒绝发放,追回互济金,并取消其参保资格。

八、续保:

职工参加本办法期满时,本人自愿,须提前10日申请续保,经互济会核定后同意续保的,可免除执行六个月医疗免责期;超过20日未能续保的,以后又申请参保的,一律按新参保人员的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解释权属互济会理事会。

刚刚发的卡片一人一张,没有多余,麻烦各位老师妥善保管好,保险期限5年。

无锡市职工互助互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