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关于成立无锡市第六高级中学校园布局优化工程项目有关组织机构的通知

作者: | 来源: | 日期: 2014-03-12

锡教师〔201438

 

各市(县)、区教育局,市学校管理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市属民办学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这是推进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师德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处理办法》,利用党员组织生活、教工学习、教师培训等形式认真研读文件,结合深入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让每个教师充分认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领会把握《处理办法》和法律法规核心要求,切实增强自觉坚守师德规范的意识,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决不触犯师德底线,更好地树立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良好形象。

  二、要坚持把师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进一步健全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任、资格注册、进修深造和评先奖励的重要依据。中小学校校长要切实履行抓师德、带队伍的重要工作责任,学校党组织和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和引导广大教师切实提高职业道德素养。要充分发挥教育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要以学习贯彻《处理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针对当前在师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建立完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方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钱物、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底线的行为,要依据《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清除出教师队伍。

  四、切实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教育门户网站、校园网等平台载体的作用,向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让学生、家长和公众广泛知悉,有力监督。要大力宣传人民教师教书育人、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优秀教师的高尚师德和崇高精神,表彰奖励师德表现突出的优秀教师,全面展示我市教师奋发进取、甘于奉献的精神风貌,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附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无锡市教育局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附件: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

2014111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